
***债券登记托管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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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百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托管行为,保护国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国债市场的监督机制,提高国债市场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全国国债托管业务的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托管人的资格,对其托管业务进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本地区的托管业务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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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30天内,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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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机构可优先成为一级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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