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机构风投,托管机构风投管理办法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托管机构风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托管机构风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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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辽宁义县一伙人就是金字塔似金融非法传销,自称是新加坡数字通GPL,搞得热火朝天。每3500元为一股,合500美金,网络拆分,说是七八个月可赚一万多元。一伙人疯了似的拉人头挣钱,骗了好多人。现在跑路了。做庄的赚钱也跑了,散户傻傻等待。专坑亲骗友,自己挣了钱揣入腰包,九月份平台关闭,他们就拍***走人了,亲朋好友又不好意思追究。其实就是义县一伙人合谋搞的地下金融传销,非法集资,骗足了钱,他们上下勾结,合谋跑路了,真是损阴丧德。请有关部门彻查,还受害人个公道。
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是什么?
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是什么?
首先,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次,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股权众筹,股东只能是在50人以内,并且不能承诺给股东以一定期限的投资回报率,股东必须与创业者一起承担企业风险。如果承诺回报率或者超过50个人就算是非法集资。
其三,债权众筹。债权众筹只能是向特定的亲戚朋友、单位内部人员筹集资金,也就是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三倍。如果面向社会大众进行债权众筹就是非法集资,如果利息高于银行利息三倍就是民间***也是非法的。
其四,回报众筹。打着各种旗号的投资回报众筹,或者是为了非法占有投资人的资金,编造理由与虚构事实骗取投资人的投资,用于个人挥霍或消费,而不是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在集资后有携资潜逃等行为,都是非法集资。
其五,慈善众筹。如果发起人不是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关进行慈善活动主体资格的机构,即使是发起人筹集资金后用于慈善项目,也属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发起人筹集资金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则涉嫌集资***。
在实际操作中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没有实践经验的往往很难把握,财富总管***是专门为大家提供这类服务的,也是中国最权威的众筹平台,实践中遇到关于投融资的问题,可以到这个平台上去找解决方案。
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什么叫非法集资,容易把众筹和非法集资混淆在一起,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讲讲他们的区别,他们之间的界限是什么呢?
案例:有一个开发商有一块地,准备开一个大型*********,但是自己没有那么多资金,预计要融资1000多万左右,他就到处找投资人来融资。
当事人是搞投融资的,手上有资本客户,这些客户也在寻找投资项目。当事人准备把这些客户引入投资开放商这个*********,但当事人想不是单纯的投资,想引入一个综合的线上线下的模式,那就是众筹平台的虚拟货币的形式。
说白了,就是通过众筹的方式,将自己手上的众多投资者的钱通过众筹的方式,集中投给开发商。开发商修的***加酒店有100个房间,当事人手上有近1000个投资人,当事人想把这1000个人放到100个房间来投资。当事人准备开发发虚拟货币, 通过把投资的钱转换成一种虚拟货币在平台上展现出来,, 并放在该平台来交易,当事人设想的是只要***酒店的生意火爆,那么该虚拟货币自然就坚挺,其货币价值自然就是得到爆涨,最后投资人就获利退出。但是最后过了一年,***酒店只是一个挂羊头卖狗而己,大多数都是不断地通过投资者的拉人头式,拉更多投资者把钱投到网上来,然后把新加入的人的钱分给前面加入的老投资者的收益,这样搞资金池,过了两年,资金***,老板圈钱跑路。
大家看上面的例子后,再来看看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按照该规定,非法集资的特点有一下几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两者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非法集资在?《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体来说两者的区别由如下几点:
一、本质目的不同,众筹并不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一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手段;
二、项目发起方与众筹平台运营主体及出资方均能认识到,双反并非存贷款的法律关系。支持者的出资不是以获得利息、固定回报或高额回报为目的,而是一种项目资助、捐款或者对产品的预付款性质。
对于众筹这种新兴事物,关于众筹的法理解释和判断,众筹与非法集资仅一线之差,法律风险仍然是存在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托管机构风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托管机构风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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