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债托管机构,私募债托管机构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私募债托管机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私募债托管机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私募股权基金的银行托管和银行监管有什么区别,对于投资者两种哪种更好一些?
所有的基金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必须与某一银行托管部签订银行托管协议,即,基金公司对于募集到的基金是由银行管理,在托管行的账户中,而不是存放在基金公司的账户中,从而保证了基金持有人的资金安全。不与基金公司的公司资金相混淆,不会造成资金的流失。但是,不是所有基金都必须接受银行监管。
基金必须接受证监部门的监管。因此,有银行监管时比银行托管更安全。
私募基金为什么要托管在银行账户?
私募基金托管在银行账户的原因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基金资金的托管人只能有具备托管牌照的商业银行担任;
托管银行将行使资金保管,或者基金公司破产后投资者血本无归的事情发生、使用审核等职能;
说白了就是为了避免基金公司捐款跑路;
银行是资金托管行 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
证券类私募基金可以不托管吗?
可以。
先明确一点,托管和募集监督,并非具有必然联系,在基金募集、成立的过程中,会开立两个银行账户,一个是主要用于募集阶段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相应的需要与之签署募集监督协议,对募集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另一个主要用于产品运行过程中,“银转证”中的银行账户实质就是我们所说的托管户,“证”是指的证券账户,自募集结束后,募集所得的资金将从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入托管户,托管户里的资金需要划入证券账户,然后投资经理才能得以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实规定私募基金可以不托管,但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好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证券类私募基金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因此当然也可以不托管,比如与其他没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签订有关服务协议,实际履行“托管”职责,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其实也符合条文规定的约定好财产安全保障措施。只是证券类私募基金在私募基金中属于公信力度较大的一种产品,而私募本身有着较大风险,因此多数私募证券管理人从产品成立之初便会尽量寻找有资质的合格托管机构,避免投资人看到基金合同时过多关注“本基金无托管,面临基金财产等风险”这样的条款,毕竟由有公信力的机构来进行托管,确实对基金财产是一重保障,也是对投资者内心的一种安抚。
因此,证券类私募基金确实可以不用托管,但即使不托管,也必须在募集阶段有募集监督机构(相应地需要签署募集监督协议)。
(评论员:路人甲)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解决机制。”,私募基金可在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解决机制的前提下不进行托管。
许多没有获得***核准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券商,如果已获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无异议函,是可以担任私募基金的保管人的。比如与其他没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签订有关服务协议,实际履行“托管”职责,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其实也符合条文规定的约定好财产安全保障措施。
券商开展主经纪商业务均***用俩俩协议(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和东方证券作为基金保管人签署保管服务协议)形式,在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解决机制的前提下担任私募基金的基金保管人而非基金托管人。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暂未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或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证券公司在仅获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无异议函的情况下开展私募基金保管服务,亦未强制私募基金进行托管。
我接触过的担任基金保管人的券商,已为数百家私募管理人提供PB服务,所有产品均顺利通过协会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 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 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 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因此,管理人无论是否托管,是否约定财产保证措施都应该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此为基金在募集环节的必要程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私募债托管机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私募债托管机构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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