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服务委托管理措施,有偿服务委托管理措施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有偿服务委托管理措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有偿服务委托管理措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责任?
1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受托人在履行这一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因紧急情况而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须将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只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转委托他人处理时,受托人才可以转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
2 报告的义务。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3 交付委托事务办理结果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包括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和权利交付给委托人。
4 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此外,《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签订委托合同要注意什么?
看签订委托合同要注意的有
首先要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法无禁止即自由,生活中方方面面的事情都可以进行委托,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确定委托事项一定要是明确具体可实行的。
其次是转委托的约定。委托人可以根据需求要求受托人是否可以转委托(即你委托别人办理事务,对方将该事务又委托给第三方处理)。《民法典》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同意才能进行转委托,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然后是受托人的权限。《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应该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事务,不能超过相关权限,因为超过相关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很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是保密条款。受托人既然是帮助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必然会在过程中知道很多委托人的信息或各种商业机密,对知晓的信息进行保密就很重要;除了相关信息,处理事务的进度和最终成果也需要保密,商业中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资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有偿服务委托管理措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有偿服务委托管理措施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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