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托管机构条例最新修订,托管机构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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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托管的法律规定?
这房产托管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产托管的合同应当明确托管期限、托管费用、托管方式、托管范围、托管义务等内容,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 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被托管的房产,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
3. 托管人不得擅自处置被托管的房产,如有必要变更或处置,应当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
4. 托管人应当对被托管的房产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房屋代管是指因房屋产权人不明、弃留或产权人不住房屋所在地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管理房屋,而由国家房管部门依法代为管理或由产权人委托其他公民、法人代为管理其房屋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屋代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代管,即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另一种是委托代管,即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其房屋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农村生产服务托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活动,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加快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指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完成或者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本条例所称服务主体,包括农机户、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第三条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应当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统筹推进,坚持农户自愿、市场主导、***指导、基层组织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区域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
(四)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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